吉林财经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吉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吉财大发〔2017〕14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总体控制、公开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的原则进行,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同时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制定统一的转专业计划。各专业(类)申请转出人数一般不超过其现有人数的20%;各专业(类)接收转入人数一般不超过其现有人数的10%。
第二章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转专业在新生入学第一学年结束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学生转专业按照下述原则进行:
(一)拟转专业控制在高考录取的文、理科之内,不能跨文、理科转专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三)可以申请两个平行志愿;
(四)国际交流学院只限于在本学院内转专业;
(五)已经通过考试选拔组建的实验班不受理转入申请(但可以申请转出);
(六)“零起点”招生的日语(经贸)专业、朝鲜语(经贸)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俄语)专业不受理转入申请(但可以申请转出)。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从外校转入我校的;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大学一年级受到过纪律处分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其它特殊培养方式的。
第三章 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二年级在读学生;
(二)在原专业学习期间,第一学年理论必修课(含大学外语)初修考试必须全部及格,且专业排名在前20%;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四)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对学生身体条件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退役大学生(未入学新生、大学一、二年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可申请转专业,具体参照《吉林财经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分别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具体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转专业工作,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日程,审核学生报名资格,统计报名学生成绩,审批学院拟接受学生名单等工作。
(二)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以及相关专业负责人等组成。
具体职责为: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工作方案,接受学生报名和咨询,并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受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五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条 转专业工作一般在第三学期初进行,由学校统一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接收专业、名额、条件、复试要求以及符合申请转专业基本条件的学生名单;
(二)符合转专业基本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经接收学院审核汇总报送教务处;
(三)接收专业人数多于其申请转入人数的,直接进入公示程序。
(四)学校统计报名学生的高考成绩和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并将其归一化成百分制。
(五)根据学生归一化高考成绩、第一学年理论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归一化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确定基础成绩,具体公式如下:
基础成绩=归一化高考成绩(不含加分)*20%+第一学年理论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不含大学外语)*50%+归一化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30%
教务处根据基础成绩,按专业拟接收名额的110%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复试学生名单。
(六)接收学院组织学生复试工作,复试形式一般为面试,满分为100分。
(七)确定总成绩。总成绩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总成绩=基础成绩*80%+复试成绩*20%
根据学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拟转入名单并报送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八)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接收学院报送的拟转入名单,并在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学校网站公示。
第六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于批准后的当学期进入新专业就读。在按新专业的有关要求办理手续、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并开始新专业学习。其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接收学院须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的相关事项处理办法如下:
(一)学生须在转入新专业第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补选、退选、改选课程手续;
(二)学生转专业后,原已取得合格成绩与学分的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对应课程要求的,经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认定为公共选修课成绩与学分(一般为2学分)。
(三)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由转入学生报名参加补选并自主决定是否跟班修读(与重修报名同步进行),参加对应课程的考核且合格后方能将其成绩和学分记为学生修读转入专业对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凡已取得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因个人原因放弃的,须在确定取得转专业资格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级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