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并注册后,方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本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而且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前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主要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澳方课程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中方课程采用两级分制(及格、不及格)记分。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总评成绩及格,视为课程考核不及格,以期末考试成绩记分。
第七条 严格控制缓考。学生因生病或有及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必须在考前提出申请(附有相关证明,因病缓考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经授课教师同意,教学主任审核,报教务科批准,方可缓考。
第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参加补考,补考时间定为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不另行安排。补(缓)考学生须在考前到教务科办理补(缓)考准考证,同时按学校规定交纳考务费。
第九条 缓考不及格者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毕业补考前如遇学籍处理问题(留、降级、退学)时,按补考不及格对待。补考成绩及格或及格以上,都按“60”分计,不注明“补考”字样;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分。
第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按国家规定特招的残疾人除外,参加保健课学习的学生必须取得保健课成绩),不及格者应重修或补考。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综合评定,参照《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一条 凡擅自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可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但需经教务科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无故旷课或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考核前该门课程以“0”分计,考核后成绩及格或及格以上的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因公缺课除外)。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最低应获得20学分,对低于20学分的学生給予警示(学分获得包括正常学习取得的学分及参加补考、重修取得的学分)。对累计达到两次警示者要劝其退学。对于希望通过自身努力继续完成学业者,可申请试读,试读期为一年(第六学期不设退学试读),试读机会只有一次。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经过补考,某学年仍累计有八门以上(含八门)课程或澳方课程累计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无论是否达到留、降级规定,均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第十六条 确定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所讲内容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模拟实验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三)公共体育课、劳动课、军训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七条 留级的学生,应转入下一年级,随相同专业学生跟班学习。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当学生的不及格课程数量已达到留级规定时,由教务科通知学生本人,并报分团委、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学生接到留级通知后,一周内到教务科办理留级手续。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办理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学生留、降级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四)学生留降级期间收费规定如下:中方课程收费标准为4000元/年,澳方24门课中,每门课程收费标准为1500元。办理留级手续后,两周内到学院计财处缴纳学费,并持收据到教务科办理转办手续。
第十八条 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的课程,允许免修(体育课、劳动课除外)。
第十九条 留、降级期间原不及格课程必须通过自修或随其它班级修读及格,如连同当期末考试达两课以上(含两课主要课程)不及格,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留级两次,视为试读。
第二十一条 以学期为单位,教务科对学生所修学分进行统计,对没有达到规定学分要求的学生,视不同情况,分别給予警示、留级、试读和退学的处理。每学期开学第四周,由教务科提供受到警示、留级、劝退、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
休学、退学和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因其它原因被学校认为该休学者,应予休学。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未愈,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有奖学金。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回家的往返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不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试读期间,仍未完成学业者;
(三)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超过60学时旷课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按固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国际教育中心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于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
(三)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停学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再此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学籍或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或保留学籍手续。申请时需提交国外院校的正式入学通知书、办理签证所必需的经济担保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第三十一条 对雅思成绩合格,进入合作院校作为交换生学习的学生,保留学籍,学费按澳大利亚规定交给澳方。待回国后想获得CTC学位的学生按长春税务学院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求保留学籍,每年可以申请一次,隔年不申请视为自动弃权。申请次数不限。
第三十三条 申请费用
纪律与教育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懂得文明,礼貌勤奋好学,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
第三十六条 各专业要建立和完善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无故不参加实习、劳动、军训等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旷课时数。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数及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录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按照《吉林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政治思想与品德考核原则规定》的要求进行考核。学期或学年的政治思想与品德的定性、定量综合测评结果载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后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要给以表彰和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的奖励和处分,要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上一条:2011级新生关于核对学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