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税院发[2006]22号
签发人:金硕
长春税务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6年3月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学士学位的审议、批准和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设立主席1人和副主席1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和各相关系(部)、处的负责人以及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教务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学士学位评定的常设办事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查通过各系提出并经教务处复审的授予学士学位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接受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学士学位评定事宜。
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序号 | 学分制本科毕业生 | 学年制本科毕业生 |
1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
2 |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德育、体育合格,满足毕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不含2.5)以上; (2)必修课补考及重修累计学分不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总学分的50%。 |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德育、体育合格,满足毕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平均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 (2)补考课程门数不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门数的50%。 |
上一条:学位班管理办法